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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普通高中教辅用书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3:23: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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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普通高中教辅用书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普通高中教辅用书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教字[2008]1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十堰经济开发区文教卫局、武当山特区教育局、十堰市教科院、各普通高中学校:

为切实加强我市普通高中教辅用书发行管理工作,根据十教字[2007]11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书刊发行工作的意见》,市教育局拟定了《十堰市普通高中教辅用书发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普通高中 教辅资料 发行 通知

十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3月3日印发

共印52份

十堰市普通高中教辅用书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中教辅用书的征订发行工作,切实减轻高中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经济负担,保证学生用书质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十堰市境内所有承担普通高中教育教学任务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部门。

第二章 普通高中教辅资料的征订与发行

第三条 十堰市辖区内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高中学校)的全部教辅用书,从2008年秋季起由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隶属于十堰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业务归口十堰市教育书刊发行有限公司)统一负责征订、发行。

第四条 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的职责

(一)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要依托学科教研员和骨干教师,甄选出高质量的教辅用书,汇编成《十堰市高中各年级教辅用书征订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中应标明教辅用书的名称、版别、开本、单价等内容,供高中学校选用。《目录》中应包含如下品种:

1.高中各年级各科与教材同步使用的教辅用书;

2.高三各科第一轮高考总复习和第二轮专题复习用书;

3.高考第三轮复习考练使用的各地模拟试题汇编、历年高考真题分类解析、近十年高考真题卷等;

4.高中各年级各科同步教学使用的单元训练题,高三第一轮配套使用的章节或考点训练题;

5.高中同步教学英语听力训练和高考英语听力训练用书;

6.学生专项能力提高用书。

(二)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按照学校所订教辅用书的品种、数量,根据学校实际教学进度为学校及时提供各类教辅用书,并切实做好各项售后服务工作。

(三)对高中学校选用的《目录》之外的教辅用书,由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组织学科教研员和骨干教师进行质量评估,质量评估合格后,将其及时增补到《目录》中,并统一组织发行。

第五条 高中学校职责

(一)高中学校应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书刊发行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统一选用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提供的教辅用书,不得私自外订。

(二)高中学校各年级、各学科均应选用《目录》中的教辅用书。高中学校根据教学实际确需选用《目录》以外教辅用书的,必须将所选教辅用书名称、数量提供给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由该公司统一组织发行。

(三)学校不得在校园内设立任何性质的营业性书店,已设立的,必须于2008年3月底以前撤销。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撤销的,按本管理办法第六条执行。

(四)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十堰市辖区高中宣传、推介、销售高中教辅用书、教育图书和考试资料。

(五)高中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订数报送、收书、结算等工作。

(六)高中学校收到所订教辅用书后,两个月之内与十堰市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按协议进行资金结算。

第三章 表彰和惩处

第六条 各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我市高中教辅用书征订发行的有关规定,增强法治观念,遵守相关纪律。教育纪检部门将对全市高中教辅用书的征订、发行以及撤销校园营业性书店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十堰市教育局。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2012〕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以来,我国汽车产业快速发展,产销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首位,技术水平明显提高,有力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汽车企业核心竞争力,经研究,决定在汽车行业建立落后企业退出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分级管理方式管理企业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的序号。列入《公告》的企业以公司(集团)为单位分配序号,公司(集团)独资或控股的独立法人子公司均应按资产关系分级列在公司(集团)的序号内,不再单设序号。

  二、从2016年起,在《公告》管理中取消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类别。现有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应尽快达到同类新建整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升级为整车企业(准入条件见附件)。未按时升级的上述两类改装类企业,应分别转产客车、专用汽车等产品。

  三、建立企业动态管理机制

  (一)对于已经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注销其《公告》。

  (二)对于没有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建设,或不能持续满足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生产准入管理规定等方面要求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企业不得投资扩产,不得申报新产品。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暂停其产品《公告》,直至整改验收合格。

  (三)在《公告》管理中,对于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实行为期2年的特别公示管理(新建企业除外),要求其整改、尽快满足准入条件。特别公示期间,不受理有关企业的新产品申报。被特别公示的企业经考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取消特别公示,恢复受理其新产品申报。特别公示期满后,未申请准入条件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公告》,且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基本情况变更手续。其中,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是指连续2年年销量为零或极少(乘用车少于1000辆、大中型客车少于50辆、轻型客车少于100辆、中重型载货车少于50辆、轻微型载货车少于500辆、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辆、摩托车少于1000辆)的生产企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升级为整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12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05)

  附件    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升级为整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


  1.生产企业与汽车生产有关的总资产(不含土地价值)不小于18亿元,净资产(不含土地价值)不小于5亿元。

  2.生产企业应具有为其他乘用车、皮卡配套的发动机生产能力,或在一个为其他乘用车、皮卡配套的发动机生产企业占有50%或以上的股份。

  3.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生产企业应符合《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37号公告)中其他乘用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改装类皮卡生产企业应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公告)中货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的要求。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及军队武警政法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后外经贸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及军队武警政法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后外经贸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8月1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管理的企业,有关部门联系企业:
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后,随着有关企业的合并、整顿和破产,我部原有的发文范围、渠道和参加我部会议等管理方式也在进行调整和改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我部已于1999年5月26日印发了《关于企业脱钩后我部对企业收发文件企业报送文件和参加我部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办字第34号),对企业脱钩后我部对企业发送文件、企业报送文件和参加会议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现结合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反映的问题,就我部对脱钩企业外经贸业务管理办法说明并重申如下:
一、关于交由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是否应视为外经贸企业的问题
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后,一些进出口公司被合并到企业集团后交中央管理。这些企业集团被列为中央管理的企业后,本身暂没有被直接赋予进出口经营权,但是其下属的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作为这些进出口公司的资产拥有者和管理者,从我部行业指导和业务管理角度出发,这些集团应被视为外经贸企业,负责管理和督促下属企业做好集团外经贸方面的业务,具体操作由下属企业来执行。同时,这些企业集团可以到我部按照程序申请有关外经贸经营资格。
军队、武警、政法机关所办经济实体移交和中央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和所管理的直属企业与原主管部门脱钩后,我部已于军警法企业脱钩交接办协商并印发了《关于军队武警政法机关所办经济实体移交和中央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和所管理的直属企业与原主管部门脱钩后外经贸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体函字第482号),通知规定:自1999年3月31日至2000年3月31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仍按照现行的外经贸管理办法执行,企业已有的各项外经贸经营权和资格、开展各项外经贸业务的审批管理渠道等不变(被列为破产、撤销、关闭的企业除外)。过渡期结束后,我部将根据军警法企业脱钩、移交进程,把其中移交中央管理的从事外经贸业务的企业列入我部发文范围。
二、部分脱钩的进出口公司反映,并入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后不能按以往的渠道得到文件
中央管理的企业都在国务院交换站设立了户头,而文件的交换必须通过机要渠道,我部的有关文件是直接交换给中央管理的企业。鉴此,被合并到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的进出口公司需通过集团得到我部的有关文件。希望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能及时将我部有关文件转送到下属外经贸企业。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外经贸经营主体已实现多元化,特别是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后,原来由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层层转发文件的形式,已不适应当前对外经贸经营主体多元化的趋势,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外经贸政策的效应、把政策用好、用足,把政策交给企业、交给社会,自1999年7月1日起,我部主要通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告》(以下简称《文告》)及时、统一对外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文告》是目前我国唯一经国家批准及时公布对外经贸法律和规章的权威性官方刊物,它重点刊登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对外经贸法律及有关的其他法律;国务院发布或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对外经贸法规和有关的其他法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发布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国务院其他部委制定的有关外经贸(包括进出口管理、海关、商检、财税、外汇、利用外资等)方面的法规、规定和管理办法。
今后凡可以公开的对外经济贸易法律、规定、条例、法令、行政指导及政策等文件,均通过外经贸部《文告》对外发布,不另行文,报刊转载或有关部门转发的对外经贸法规、规章等文件,如与外经贸部《文告》有出入时,以《文告》为准。
三、关于企业脱钩后参加我部召开的有关会议问题
我部召开的各类会议邀请企业与会,是根据会议的性质、需要,确定与会企业的名单,没有固定与会的企业,企业脱钩后仍然如此。
为便于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时了解中央或我部的精神、向下属企业传达有关精神、布置有关任务,今后我部召开全国性重要会议将邀请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与会;同时,根据会议性质、需要,也邀请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属的骨干外经贸企业参加会议;召开专业性会议,根据性质、需要邀请有关企业参加会议,不限定在中央管理的企业内。
四、关于我部确定的重点联系企业名单事宜
随着我部行业管理正在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同时我国外经贸经营主体也实现多元化,为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了解企业发展的动态,我部依据企业报关号年出口额超过1.8亿美元为标准,确定了第一批重点联系企业名单。由于时间仓促,无法在短期内收集到所有企业的所有报关号,只是根据单一海关报关号项下的出口额进行排序的,因此一些出口额较大的企业未能列入第一批重点联系企业名单中。
目前,我部已经依据新的标准,扩大了重点联系企业范围,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由于重点联系企业名单实行的是动态管理,我部将原则上每年按照出口实绩大小次序排队、企业出口额采用公司系统数(即不仅包括自营出口数据,也包括其子公司的出口数据)来确定重点联系企业名单,在保证先进性的同时,也将照顾到各类企业的代表性,适当兼顾东西部的发展差异。
五、关于广交会企业参展、组团及企业配额申报、分配、发放等问题
企业脱钩后,企业广交会参展、组团仍按维持以往方式进行,2000年广交会组团的方式,我部正在进一步研究,力争尽早出台管理办法。企业配额申报、分配、发放等事宜仍按照原渠道维持到明年3月31日;随着企业脱钩、移交工作逐步完成,我部将提出既有利于管理,又方便企业的办法。同时,欢迎企业提出有关建议。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