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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09:51: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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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7〕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非法用工问题日益突出。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提出要认真整治非法用工问题,严厉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求。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劳动保障部等九部门联合召开了“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就此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卫生部门的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增强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政治责任感。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要根据辖区内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存在的职业危害情况,重点检查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落实情况。要督促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特别是解救出来的农民工进行健康检查,对因接触职业危害造成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安排治疗。在安排诊断、治疗、健康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整治小砖窑、小煤窑、小矿山、小作坊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做好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公安、劳动等政府职能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用工、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工作中要及时沟通情况,发现涉嫌作业场所存在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主动向安监部门通报;发现涉嫌非法用工和劳动合同方面的违法行为,主动向劳动保障部门通告;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做到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完成好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

三、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

要把专项行动作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一项重要行动,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对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要结合实际,举一反三,认真梳理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提出标本兼治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建立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好的做法和经验,并向当地政府及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汇报,同时请抄报卫生部。我部组织制定了《卫生部门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填报,于8月22日前报我部。



附件:卫生部门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doc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卫生部门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内容行业 检查单位数 安排治疗人数 安排健康检查人数 诊断的职业病病人数 处 罚 情 况
警告单位数 罚款单位数 罚款金额(万元) 停业单位数 提请关闭单位数
小砖窑
小煤矿
小矿山
小作坊
合计

出动监督员 人次,出车 车次,其他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中国和罗马尼亚关于两国间相互提供船只的换文

中国 罗马尼亚


中国和罗马尼亚关于两国间相互提供船只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8年5月19日 生效日期1978年5月19日)
             (一)我方去文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副总理
兼外贸和国际经济合作部部长
科尔内尔·布尔蒂卡同志
尊敬的副总理同志:
  根据在布加勒斯特和北京进行的友好商谈,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为了发展我们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互相帮助的精神,就相互提供船只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向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提供“33”型潜艇;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商船。其数量、规格、交付时间及其它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二、根据需要,双方可互派验收和实习操作人员,所需费用由派遣方自理。上述人员有义务遵守所在国的现行法律和法令,所在国应当为他们的工作提供方便。

 三、交付地点,均在提供方港口。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
                         兼对外经济联络部部长
                            陈 慕 华
                            (签字)
                       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
兼对外经济联络部部长
陈慕华同志
尊敬的副总理同志:
  根据在布加勒斯特和北京进行的友好商谈,我荣幸地代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确认,为了发展我们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互相帮助的精神,就相互提供船只达成协议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顺致崇高的敬意。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副总理
                     兼外贸和国际经济合作部部长
                       科尔内尔·布尔蒂卡
                          (签字)
                      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于北京

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78号




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农业(农机、畜牧)厅、财政厅、铁路局、交通厅、民航局:

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取得一定成效。大部分地区没有出现大面积焚烧秸秆现象,重点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现象基本得到控制。但是,由于全国每年产生约6亿吨秸秆,目前约有三分之一的秸秆尚未很好地利用,夏秋两季秸秆焚烧现象时有发生,局部地区还很严重,甚至影响到航空、高速公路、铁路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继续研究禁烧秸秆治本措施的指示,为加强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杜绝大面积焚烧秸秆现象,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继续贯彻执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禁烧责任具体落实到市县政府和乡镇政府,并由市县政府具体组织,乡镇政府具体落实。

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继续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针,明确职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环保部门要继续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农业部门要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努力扩大综合利用规模,尽快解决剩余秸秆出路问题;交通、铁道、民航部门要积极配合,参与禁烧执法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加快秸秆综合利用和农业结构调整步伐

进一步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积极研究、开发、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特别要重视秸秆剩余量较大、焚烧现象严重的大中城市郊区、高速公路、铁路沿线和机场周边地区的综合利用工作,积极引导农民因地制宜地开展并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秸秆青贮、氨化、堆沤、快速腐熟、加工、保护性耕作、能源转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技术。同时,各地要以禁烧为契机,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在重点禁烧区,指导和鼓励农民种植秸秆量相对较少的农作物品种或者种植带穗青贮作物,大力发展畜牧业,扩大经济作物和间作套种面积。

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监督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在全社会范围内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及秸秆综合利用的益处,提高农民秸秆禁烧的法律意识,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真正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特别是在重点区域要进行反复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对秸秆焚烧严重的地区予以曝光。

四、强化执法监督力度

强化秸秆禁烧现场执法检查,防止大气污染,确保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重点交通干线的安全和高压输电线路的正常运行。对违法焚烧秸秆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今年“三夏”、“三秋”农时季节,国家环保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秸秆禁烧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