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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多种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7:51: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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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多种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多种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现将《邮电多种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发布,自即日起施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近年来邮电多种经营发展很快,已形成相当大的规模,为使邮电多种经营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必须统一认识,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明确各项政策规定,规范邮电多种经营企业行为。为此,部制定了《邮电多种经营管理暂行规定》,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邮电多种经营将出现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会涉及到与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各方面之间的关系,划清政策界限,对于促进邮电多种经营的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当前要特别处理好邮电多种经营企业与主办单位之间人、财、物脱钩,产权关系清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为邮电多种经营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各单位要充分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利用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参与市场竞争。要根据市场变化和社会需要,正确确定经营方向和目标,合理确定经营项目。要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积极推进集团化经营,逐步形成规模,真正把邮电多种经营当成一种产业来办。
四、为使邮电多种经营健康发展,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财务会计、劳动人事、经营管理、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等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使邮电多种经营工作做到管理有章法,办事有依据,检查有标准,工作有秩序,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
各群众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应由相关邮电企、事业单位统一管理,执行统一的规章制度。
五、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组织力量对所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凡是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都要进行纠正,特别是对产权关系不清、无偿占用和使用国有资产,把主业划给多种经营企业经营,财务管理混乱,经营管理不善的,要认真地进行清理整顿和审计检查,限期纠正。对于那些顶着不办的领导,要追究责任。各单位要把检查结果于9月底前报部多种经营办公室,部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六、要切实加强对多种经营工作的领导。邮电多种经营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的工作,各主管部门及主办单位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要确定一位负责同志主管这项工作,建立必要的管理系统和管理机构,配备能力较强的管理人员,认真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开拓进取,艰苦创业,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为促进邮电多种经营的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邮电多种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7月14日邮电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电部门多种经营管理,促进邮电多种经营健康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邮电多种经营是指邮电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开办本单位主业生产经营工作范围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服务业务。
第三条 邮电部门要贯彻“以通信业为主,多种经营为辅”的方针,各级领导的主要精力必须用于搞好本单位主业,在此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条件,积极发展多种经营。
第四条 邮电部门兴办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种经营企业),主要是为了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和拓宽就业渠道,为邮电通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服务,为社会服务,促进邮电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安定。
第五条 多种经营企业必须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所有制形式可以是全民、集体、股份制等。
第六条 各邮电企、事业单位与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在资金、资产、人员和管理职能等方面要严格分开,作到关系明确、产权清晰、管理有序。非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企业不准冠以“邮电”字样,不得使用邮电标志。
第七条 多种经营企业要建立党、团、工会组织,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八条 多种经营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邮电部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邮电部作为邮电系统的主管部门对全国邮电多种经营实施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相关局级单位为多种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属单位的多种经营工作;各邮电企、事业单位为多种经营企业的主办单位,具体领导和管理所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属地方国营和集体所有制及股份制多种经营企业,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各级邮电部门对多种经营企业的管理职责:
(一)邮电部的职责:
1.指导和监督多种经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
2.制订发展邮电多种经营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经验交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掌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工作。
(二)主管部门的职责:
1.监督检查多种经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邮电部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审批多种经营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和终止;
3.协调多种经营企业与其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4.组织经验交流,提供咨询服务,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三)主办单位的职责:
1.负责提出多种经营企业创办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立项决策,办理开办手续;
2.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筹集资金,协助解决设备、场地、人员等方面的问题;
3.协助多种经营企业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疏通人、财、物和产、供、销渠道,协调与其他各方面的关系;
4.指导多种经营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执行国家、邮电部和地方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的情况;
5.负责管理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班子。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要设置多种经营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全国邮电多种经营管理工作由部多种经营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多种经营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等要办理报批手续:
(一)属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企业,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和可行性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批;属集体所有制多种经营企业,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经主管部门核准,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属股份制多种经营企业,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二)经批准设立的多种经营企业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方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合并、分立、迁移和终止要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凡经营特种行业业务的,需按规定报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四)凡经营放开电信业务的,应按规定报经部或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批准,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开办多种经营不得挤占通信生产场地,影响正常通信生产。
第十四条 各邮电单位的职能部门、生产科室、群众组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城市邮电支局所不得兴办多种经营。
第十五条 邮电劳动服务企业和以安置富余人员为主的集体企业具备规定条件的可以经营已放开的电信业务,但应与社会上经营放开电信业务的企业一视同仁,不得使用特种业务号码,不得享受各种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多种经营企业要采用灵活的经营方式,可以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租赁制,也可以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营方式。
第十七条 要建立多种经营统计制度,健全统计资料,及时、准确地反映多种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企业的资本金主要由主办单位投入,其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相应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经营成果进入邮电预决算,不得形成财务制度以外的资金。
第十九条 集体所有制、股份制多种经营企业的资本金可以采取多渠道、多种形式广泛筹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向职工集资,向社会发行债券、股票等。也可以向主办单位借款或银行贷款。主办单位借给多种经营企业的借款应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条 主办单位投入多种经营企业的国有资产必须实行有偿占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占用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主管部门确定,其中收取的固定资产占用费,不得低于固定资产应提折旧。主办单位收取的占用费必须进入财务帐,不得形成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企业的税后利润,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上交主办单位,其利润分配办法,由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所有制多种经营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多种经营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用于加强多种经营企业管理和组织有关活动。收取办法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 多种经营企业要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主办单位要对多种经营企业的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多种经营企业的厂长(经理)可以由主办单位委派或通过招聘、民主选举产生。多种经营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责任制,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多种经营企业干部实行聘任制,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也可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第二十六条 主办单位安排到多种经营企业的全民职工,保留全民身份,达到退休年龄时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七条 安排在非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企业的全民职工,主办单位可作为减员对待,又回到主办单位工作的作为增员对待。安排在多种经营企业的全民职工,在主办单位劳动工资报表中单独进行统计。主办单位计算劳动生产率时不应包括从事多种经营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主办单位安排到多种经营企业工作的全民职工,执行多种经营企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由多种经营企业支付工资,结余的工资总额留主办单位使用。多种经营企业的职工回原单位时,按照原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第二十九条 多种经营企业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工资总额的增长应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人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第三十条 多种经营企业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采取多种分配方式,使职工的劳动报酬同劳动贡献挂钩,多劳多得。
第三十一条 多种经营企业一般不得从外系统调入人员和从社会上招收合同制工人,对于因特殊需要招聘外系统人员或社会劳动力的,要经主管部门批准,签订聘用合同,到期辞退。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的领导干部不得在多种经营企业兼任实职或荣誉职务,因特殊需要必须兼职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批准,但不得在多种经营企业领取报酬。
第三十三条 多种经营企业要建立职工保险制度,全民职工的各种保险,按邮电部的有关规定向原单位交纳各种保险金;集体所有制职工各种保险,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向地方有关部门交纳各种保险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邮电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应执行本规定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邮电部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多种经营企业的审计和纪律检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的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并定期对多种经营企业进行审计和纪律检查。部审计、监察机构要不定期的进行审计、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问题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其他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和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邮电部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一、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提高对目标考核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教育,认真部署、广泛宣传,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打下思想基础,确保目标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定期进行自检自查,切实把安全生产标准落到实处。
三、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将按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标准》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对检查结果将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加大监管力度,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四年六月七日


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目标考核的基本内容考核分为通用目标考核和专项目标考核两部分,满分为100分。
(一)通用目标包括: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事故控制等8项指标,满分70分。
(二)专项目标包括:消防、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特种设备等6项指标,满分30分。
第二条 目标考核结果的确定
考核结果分五个档次:
(一)安全生产标兵县(市)区、单位:在连续三年安全生产先进县(市)区、单位中产生。
(二)安全生产先进县(市)区、单位:考核90分以上。
(三)安全生产达标县(市)区、单位:考核80分至89分。
(四)安全生产未达标县(市)区、单位:考核79分以下。
(五)一票否决县(市)区、单位:发生重特大生产、火灾事故的实施一票否决;本地车辆、本地驾驶人员、发生在本辖区内的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一起或一次死亡3至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两起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条 考核时间和方式
(一)考核时间: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每年12月中旬左右,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及责任状签状企业的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二)考核方式:
1、自查。各被检单位要严格按照《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自查,做好全市考核准备。
2、考核。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安监、公安、交通、建设、旅游、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行政监管责任,如果出现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所在县(市)区的中省市直企业及直属单位由中省市直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中省市直企业的直属单位法定地址在不同县(市)区的,实行双重管理,以中省市直企业为主,所在县(市)区为辅;对中省市直企业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在没有与所在县(市)正式办理移交手续之前,仍然由中省市直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与市政府签状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不仅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而且也要对直属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年终考核将按照职责划分进行。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第五条 奖励和处罚
按照《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齐安办联发〔2003〕1号文件)执行。经考核,被确定为安全生产标兵县(市)区、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县(市)区、单位和安全生产达标县(市)区、单位的,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被确定为未达标的县(市)区、单位,取消当年度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评先评优资格;被确定为一票否决的县(市)区、单位,取消当年度各项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未达标的和被一票否决的县(市)区、单位,在全市进行通报,并建议组织部门对主要领导进行重点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的应追究主要领导责任;连续三年未达标和被一票否决的县(市)区、单位的县(市)区长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原则上应该引咎辞职。以上条款与《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 任仕杰 副市长
副组长 郭海洲 市政府顾问
 杜兴毅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建设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目标办等部门的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杜兴毅兼任,副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建、王春富担任。


各级党政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的暂行条例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齐齐哈尔


各级党政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的暂行条例
齐齐哈尔市委、齐齐哈尔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建设,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岗位责任制是在党政机关中实行的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条例在全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施行。

第二章 岗位责任制度
第四条 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的工作任务、职责范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规定出所有工作人员的职位、权力、责任和奖惩条件,做到任务到人、权力到人、责任到人。
第五条 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根据自己的职位,制定岗位责任制,经群众讨论修改,逐级审定,然后付诸实施,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领导干部的岗位责任制,要由本人起草,交下一级讨论,然后再由上一级审定。实施时必须坚持对上实行逐级负责,对下采取分级督促的制度。
第六条 岗位责任制一经确立,所有工作人员都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七条 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1、工作任务。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应承担的具体职能业务和必须完成的任务。
2、工作权限。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在人事、业务、财务上以及其他方面所应行使的权力(如主管多少下属,有权处理什么业务事项,在谁的直接领导下工作等)。
3、工作标准。必须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时在质量、数量和时限上的具体要求。
4、工作责任。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行使工作职权时在政治上、行政上、法律上所应负的责任。
5、共同要求。对工作人员在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学习效果、遵纪守法等方面提出基本要求。
第八条 结合岗位责任制,明确、具体地制定思想政治工作、学习、会议、财务等各项机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 岗位责任制度的基本形式:
1、按职定责、定权责任制。具体内容是:按照部门及职位定权、定责、定指标。采取这种形式的主要是党、政、群机关。
2、联系经济指标责任制。具体内容是:按业务分工包企业,根据产值、利润、销售和产品质量四项指标确定任务,以经济效益为主要考核内容。采取这种形式的主要是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3、任务包干责任制。具体内容是:定人、定任务、定时间,包片、包点同分管工作相结合,并根据分管工作和包片、包点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奖惩。采取这种形式的主要是乡镇机关和街道办事处。
4、技术承包责任制。具体内容是:定人、定任务、定合同,包技术指导、包经济指标。采取这种形式的主要是业务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部门。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条 为使岗位责任制得以顺利施行,须建立必要的考核制度。采取组织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依据岗位责任制度,从本质上反映每个工作人员的工作成绩和贡献大小。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实行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以考绩为主。把责任和劳、绩结合起来,对工作成绩和工作效率进行客观评价。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机关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考评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岗位责任制的建立与实施,由同级考评委员会统一领导,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考核采取一级考核一级的办法。即上级考核下级,正职考核副职,最后由考评委员会作出结论。
第十四条 考核要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月小结,季写实,半年初评,年终总评。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坚持奖励与惩罚相结合,以奖励为主;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建立奖惩制度,并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奖优罚劣。
第十六条 奖励条件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奖励种类的使用、比例、批准权限、程序、经费以及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省人事监察局制定的《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对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工作不负责任,完不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和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工作人员,应根据本部门的奖惩办法,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工作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区和市直各单位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齐齐哈尔市人事监察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