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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时间:2024-07-06 08:47: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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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5月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议案》,决定对《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修改为:“凡拆迁人进行住宅建设,系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除被拆迁人愿意易地安置外,应予原地段回迁;系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和涉外房地产开发建设,原地段回迁确有困难的,可易地安置,易地安置的面积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本条例的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二、《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原使用人被迁往市郊新开发住宅区安置的,上述人均安置标准可增加不超过2平方米的使用面积。”
三、《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原使用人有正式户口,但其配偶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户口在郊县、配偶又不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均作为安置人口计算安置面积。”
四、《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拆除住宅房屋需要采取过渡措施临时安置原使用人的,由拆迁人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五、《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拆除产权属私人所有的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作相应修改。承租人另有住房后,应及时交还承租房。原房屋所有人不愿保留产权的,经房屋拆迁主管
部门批准后,可由拆迁人按原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原房屋所有人以经济补偿,将原产权予以注销。原使用人由拆迁人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安置,但人均使用面积最高不超过15平方米。”



1993年5月8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财预〔2003〕410号


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央和省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杭州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二○○三年六月七日

附件:

杭州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支出及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财力安排首先应当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运转。

  (三)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对于基本支出没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采取其他方式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章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和方法

  第六条 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七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一)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二)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三)科学规范,定额标准体现公正、公平。

  第八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根据基本支出的特点,对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三)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人员经费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的“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具体定额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补助和其他人员经费等。财政部门在核定人员经费时按照“超编单位按编制人数核定预算、缺编单位按实有人数核定预算”的原则。

  公用经费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的“公用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具体定额项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就业补助费、以及其他公用支出中的工会经费等。财政部门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情况,确定一般公用经费综合定额、机动车辆燃修费定额和通讯补助费定额等,并按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等分类确定各单位的执行系数,以保证各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支出需要。

  第九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财政部门统筹考虑。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核定与执行监督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本部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及有关依据,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下同)及财政拨款补助数。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市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及财政拨款补助数额内,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各自的“目”级科目之间,自主调整编制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下达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当同时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非财政拨款(补助)收入超收部分,原则上不再安排当年的基本支出,可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安排项目支出或结转下年使用;发生的短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应当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调减当年预算,当年的财政补助数不予核减。如遇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