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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5:28: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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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
199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做好赃物估价工作,统一估价原则和估价标准,正确办理刑事案件,现就赃物估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赃物应当估价。案件移送时,应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
二、国家计委及地方各级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赃物估价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指定的赃物估价机构。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案中需要对赃物估价时,应当出具估价委托书,委托案件管辖地的同级物价管理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估价委托书一般应当载明赃物的品名、牌号、规格、数量、来源、购置时间、以及违法犯罪获得赃物的时间、地点等有关情况。
四、价格事务所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12月11日《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估价。价格事务所应当在接受估价委托后七日内作出估价鉴定结论,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价格事务所对赃物估价后,应当出具统一制作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由估价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价格事务所印章。
六、委托估价的机关应当对《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进行审查。如果对同级价格事务所出具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提出异议,可退回价格事务所重新鉴定或者委托上一级价格事务所复核。经审查,确认无误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国家计委指定的直属价格事务所是赃物估价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
七、赃物估价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事务所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一些尚未组建价格事务所的地区,赃物估价工作暂由物价管理部门承担。
八、关于赃物估价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偿还外汇债务基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偿还外汇债务基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我市承受外债能力,根据我市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要严格执行自借自还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广州市外汇债务偿还基金(以下简称“偿债基金”)。
偿债基金在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专户。由市计委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凡需向国外贷款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单位在拟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切实落实还款责任;在组织项目实施时,制定归还本息计划。项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助和督促按期还贷。
市计委对偿债基金的征收工作实行管理、监督。
第四条 偿债基金的构成:
(一)每年从市政府统筹留成外汇中划出一定数额的外汇额度。
(二)项目单位从投资和收益中提取外汇或用作购买外汇的人民币,存入市偿债基金专户。根据贷款期限的不同,按以下比例提取:
1.贷款期限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三年以下(含三年)的,应提交贷款总额的5%;
2.贷款期限四年至六年(含六年),提交贷款总额的6.5%;
3.贷款期限七年至十年(含十年),提交贷款总额的8%;
4.贷款期限十年以上至十五年(含十五年),提交贷款总额的4%;
5.贷款期限十五年以上的,提交贷款总额的3%。
对筹措资金确有困难的项目,经市计委核准后,可先按以上比例的50%提交,其余逐步分次交足。
(三)市计委按本规定收取的担保费。
第五条 一九九一年以前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买卖方信贷的项目单位,按一九九○年底的外债余额的1%计算,并于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补交偿债基金。
第六条 偿债基金的收取办法:
(一)从市政府统筹留成外汇中提取部分,由市计委在年度外汇收支计划中安排并存入偿债基金专户。
(二)从各贷款项目中提取部分,按贷款来源分别提取。凡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买卖方信贷的项目单位,应按每笔贷款期限,计算出应交偿债基金金额,列入总投资,并在签订转贷协议之前,根据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从国外资金、国内留成外汇以及其他外汇中提
取,或在用人民币购买等额的调剂外汇中提取,存入偿债基金专户。
(三)担保费部分。凡市属金融机构提出要市计委为项目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费从金融机构收取项目单位的担保费中扣交;凡属中央主管部门要地方计委作保的,由项目单位负责缴交担保费。
市计委收取的担保费,是按担保总金额(开始还款后按余额)的0.5%计算,并存入偿债基金专户。担保费属市所有,不予退回。
第七条 各金融机构办理国外的转贷款,须凭市计委出具的同意贷款证明,方可办理转贷手续。
第八条 各金融机构发放的国际商业贷款,由发放单位自行偿还。保证项目单位归还贷款的具体做法,由各金融机构参照上述办法自定。各金融机构发放国内外汇贷款和归还办法,由各金融机构根据本系统的上级规定精神自定。
各种形式的外汇贷款,由金融机构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经济实体负责担保。
第九条 偿债基金的使用:
(一)各项目单位缴交的偿债基金及存款利息,归原单位所有,在项目单位最后一次偿还外债本息时办理清理结算退回手续。
(二)借用外债的项目,如因客观原因,出现不能如期投产、达产等特殊情况,经项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后仍不能解决的,可向市计委申请使用偿债基金。如申请使用的偿债基金超过该项目原上交的偿债基金的,超过部分,按当时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三)在市偿债基金专户中没有存款的单位,原则上不能申请使用偿债基金。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申请使用的,须经严格审查,并报经市领导批准。同时,在保证偿还的情况下,实行有偿使用,由借用单位和市计委签订借款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连同借款本息一并归还,并存入偿债基金
专户。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0年10月27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9年挤奶机械和贮奶(冷藏)罐选型推荐目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9年挤奶机械和贮奶(冷藏)罐选型推荐目录》的通知

农办机[200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为加快推进奶业机械的普及应用,提升挤奶机械和贮奶(冷藏)罐的技术水平,我部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开展了挤奶机械和贮奶(冷藏)罐的试验选型工作。

  经企业申报、技术审查评价和专家审议,共选出挤奶机械和贮奶(冷藏)罐199种,其中,挤奶机械159种机型、贮奶(冷藏)罐40种机型,现予以公布。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这些产品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反映。

  附件:2009年挤奶机械和贮奶(冷藏)罐选型推荐目录
http://www.agri.gov.cn/xztz/P020081217519941552446.pdf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