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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及意义/宋君

时间:2024-07-08 15:44: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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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及意义

宋君


  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物权法范畴,我国物权法尚在制定当中,现行民法中尚未采用物权这一概念,仅在《民法通则》等法律中规定了一些“财产所有权”之类的物权性权利。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规定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中。《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权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如果将这一规定中的“应该”理解为房地产转让、变更的必要条件,那么从法理上讲,我国的房地产登记就是采取的登记要件主义,即不动产权属的变动不仅要求当事人双方合意,而且要求必须登记,合意行为和登记行为共同决定转让、变更行为是否有效,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生效力,但是,以上理解在《房地产管理法》中体现的并不充分。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此条规定将原土地管理法中的“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中的“必须”改变成了“应当”。其立法本意反映了对于不动产权属变更这种民事行为,权利行使一般应有当事人自己来决定,不宜过多使用行政手段干预的基本思想。换言之,并不主张完全的登记要件主义。而更多的反映了登记对抗主义的主张即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申请登记的权利只有在登记后,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相对人之间即使未经登记,只要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合同适法,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就当然产生效力,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可以说我国目前在法的层次上,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的规定是较为模糊的,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导致不同的法律效果。比如上文所举的案例,如果按登记要件主义理解法律,那么房产权属的转移尚未完成登记,所有权的变动就没有生效,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被告单位,因此,此时发生的离婚诉讼就不能对房产进行分割;如果按登记对抗主义理解法律,那么虽然尚未完成房产权属变更登记,但被告单位已同原被告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且已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审批,合同适法,那么该合同对双方是有效的,该房产已为原被告占有、使用并成为其共同财产,应该进行依法分割。
  虽然在法的层面上对登记效力的规定不够明确,但是在部门规章中却明显的主张成立要件主义的立法主张。在原国家土地局1995年颁布,1996年2月1日实施的《土地登记规则》第69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的,按照非法占地的处理办法论处;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登记生效要件主义,换言之,对于不动产的交易、抵押等,只有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那么交易或者抵押方为有效。国家设立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有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当抵押人不能履行约定义务,抵押权人依照规定可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通过不动产登记机关对抵押事实进行登记可以对抵押人任意处分抵押物的权利进行限制。其次,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登记作为一种公示手段,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经过登记可以向社会宣告不动产已经交易或者抵押的事实,从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三,有利于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因此,“世界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规定了对抵押权的取得、设定、丧失或者变更须予以登记的法定程序,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强化抵押担保的社会功能,避免纠纷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此,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对于不动产抵押都采取了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也就是说,对于不动产抵押,如果向法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抵押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抵押不生效。不动产抵押登记关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就是向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因此,预售商品房抵押也应实行抵押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也就是说,只有预售商品房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那么预售商品房抵押才具有法律效力。
浅议被告人的上诉权的保护

郭辉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的上诉权利采取的是上诉自由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利,既是对被告人诉讼权益的保护,也是二审程序启动的重要途径,通过二审程序的审理更有利于监督一审法院的审判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和法制的统一。某中级法院就曾经发生的真实案例可窥见对被告人上诉权保护的缺失。被告人李某为限定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因急性躁狂发作,无故杀死了一名小孩。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李某不服,以量刑太轻,要求判处死刑为由提起上诉。对李某的上诉,一审法院却认为被告人违反正常的思维逻辑、不合乎情理,上诉理由有违上诉不加刑原则,并且李某的上诉不仅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而且浪费司法资源。认定被告人上诉无效,引起当时很大的轰动,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笔者认为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存在有效与无效的问题,只要行使了上诉权就应全面而且无条件的予以保护。
  一、被告人上诉权不能得到保护的几种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当一审判决宣判时,被告人经常会出现以下情形:宣判当时表示不上诉,在上诉期内又提出上诉的情形,另一种情形,被告人自己表示不上诉,而近亲属和被告人的辩护人要求上诉的;被告人上诉仅是口头上诉,不能提交书面上诉状的;被告人上诉理由违反正常逻辑的。
  二、保护被告人上诉权的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上诉权所奉行的原则是不加任何限制,无需任何理由,对上诉的方式也无限制,可以任意用书状或口头形式提起上诉,而且既可以通过一审法院提起上诉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针对以上情形,一审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充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利。对于被告人宣判当时表示不上诉,在上诉期内又提出上诉的情形,必须充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及时将案件报送上级法院。针对被告人自己表示不上诉,而近亲属和辩护人要求上诉的;并且一定要将被告人近亲属或辩护人上诉意愿转达给被告人,征询被告人是否同意和授权。并将被告人的真实意愿记录在案转达给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辩护人。针对被告人上诉仅是口头上诉,不能提交书面上诉状的;法院一定要为被告人提供书面上诉条件,若被告人书面上诉困难或不能完成书面上诉的口头上诉也不影响上诉有效性。。若被告人上诉理由违反正常逻辑的,上诉理由不充分,违背事实或违反法律规定都丝毫不能影响上诉的效力,不能仅凭上诉的内容是否有意义,而侵害被告人的上诉权。
  三保护被告人上诉权的意义
  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是保证两审终审制度贯彻执行的重要前提。
  司法实践表明,第二审案件绝大多数是由于被告人提起上诉引起的,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占有比例较小。只有通过二审的审理才能确定一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和裁判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方能实现对一审法院监督的监督作用。虽然经过二审,不存在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可能性,但不排除二审对被告人降低刑罚的可能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是对一审判决内容的全面审查,如共同犯罪中的某些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但只要有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就要对全案进行审查,也就存在着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降低刑罚的可能性。上诉不加刑”只对司法机关有约束力,而不对被告人产生拘束力。“上诉不加刑”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上诉权,它是在确保被告人充分行使上诉权的情况下,对司法机关在处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案件时所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所以,我们要坚决杜绝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有违“上诉不加刑”原则而认为其上诉无效。
  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首先上诉权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我国法律对被告人的上诉权是全面加以保护的。从性质上看,上诉权属于程序性的权利,它具有绝对性,不能因为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存在某种瑕疵就否定其上诉权。上诉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一项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受实体法的影响,我们不能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目的和动机进行审查,只要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诉讼权利,法院都应给予充分保障。只要被告人是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不论其上诉内容为何,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上诉权。广东许霆“恶意取款案”就是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正是许霆的上诉,被广东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挥重审后由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成为一件具有标志性的法治事件,这一案例又会减少很多类似许霆的被告人避免了一审雷同的刑罚。
  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有利于促使法院、检察院加强责任心。第一审法院如果对被告人量刑过重,或适用法律错误就会因被告人的上诉,被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径行改判。公诉机关若提起公诉的案件质量不高,即使得到了第一审法院的审理予以采信和认定了指控犯罪事实,也可能会因为被告人的上诉,导致二审法院的重审或改判。因此也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北安法院 郭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

国税发〔200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本大纲要求组织好初任培训教学工作。各单位在组织培训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二○○八年四月十日


             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
  
  依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本大纲提供了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大部分,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行政执法知识、综合知识与能力、会计基础知识、税收政策知识和税收业务知识共六个模块主要课程的教学指导。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财税类院校毕业人员(A类)、非财税类院校毕业人员(B类)和军队转业干部及其他(C类)三类人员的初任培训。其中,公共知识部分为三类人员的必修课程,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20课时;专业知识部分可结合三类人员的情况进行选修。A类人员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的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1,B类和C类人员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的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2。
  
                     第一部分 公共知识
  
  ——培训目标与总体要求
   设置“公共知识”,是为了培养和检验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所应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综合理论素质、知识和能力,使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树立并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立场、观点、方法;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公务员知识、经济理论及公文的有关知识,从而为在税务系统从事实际工作打下思想、理论基础。
  一、通过培训学习,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通过培训学习,对政府机关的设置、职能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有一定了解;了解税务机关的组织特质;了解宪法以及行政法的基本程序;熟悉行政机关特别是税务机关的公文写作、公文文种及公文运转程序。
  三、通过培训学习,了解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树立依法行政观念,正确履行国家公务员职责;了解党的廉政纪律规定,强化公务员廉政、勤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
  四、培训时间: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模块20课时,行政执法知识模块60课时,综合知识与能力模块40课时。
  ——培训内容与基本要点
  第一单元 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模块
  一、邓小平理论
  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科学发展观
  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五、廉政建设与预防职务犯罪
   (一)税务干部遵纪守法教育
   (二)税务行政执法风险和税务职务犯罪及其防范
   (三)社会主义荣辱观与税务干部职业道德
  六、时事政治
  第二单元 行政执法知识模块
  一、法学基础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的作用与价值
  (三)法的体系
  (四)法的分类与效力
  二、宪法
  (一)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二)宪法的基本内容
  三、立法法
  (一)立法权限
  (二)立法程序
  四、行政法基础
  (一)行政法概述
  (二)行政法主体与行政行为
  五、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六、行政救济
  (一)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三)行政赔偿
  七、税收执法监督
  (一)税收执法监督概述
  (二)税收执法检查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四)税收执法责任制
  八、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法律责任概述
  (二)税收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三)税收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
  第三单元 综合知识与能力模块
  一、军训
  二、拓展训练
  三、公务员法
  (一)公务员的概念
  (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三)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四)公务员的录用
  (五)公务员的考核
  (六)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升降
  (七)公务员的奖惩
  (八)公务员的培训
  (九)公务员的法律责任
   四、中国政府机构概论及政府职能介绍
  (一)政府机构和政府职能概念
  (二)国务院的职权和机构设置
  (三)地方政府的职能和地方政府体制及其组成
  (四)税务系统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
  五、公务礼仪
  (一)礼仪概述
  (二)税务人员形象与行政礼仪规范
  六、公文写作与公文处理
  (一)行政公文的概念
  (二)行政公文的种类
  (三)行政公文的格式
  (四)常用行政公文文种的写作
  (五)行政公文的处理
  七、学习型组织建设
  (一)学习型组织理论
  (二)学习型组织的六大特征
  (三)第五项修炼
  (四)领导者的角色
  八、税务职业道德
  (一)职业及职业素养
  (二)税务人员职业纪律
  (三)税务职业道德规范
  (四)税务职业道德与纳税服务
  九、税务文化建设
  ——有关说明
  一、学习参考书为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相关教材。
  二、参加过地方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初任培训(公共科目)的学员对以上部分内容可以选修,但不免考。C类人员可不安排军训科目。
  
                         第二部分 专业知识
  
  ——培训目标与总体要求
   在掌握税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了解我国现行税制的基本状况及有关税种的概念、特点和立法精神,把握几个主要税种的课征制度、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征收管理办法,把握《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掌握税收基础知识、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收征管工作流程和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为尽快适应税收工作岗位奠定基础。
  培训时间:会计基础知识模块120课时(A类人员选修),税收政策知识模块70课时,税收业务知识模块50课时。
  ——培训内容与基本要点
  第一单元 会计基础知识模块
  一、基础会计知识
  (一)导论
  1.会计的产生与发展
  2.会计的对象
  3.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原则
  4.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
  5.会计法规体系
  (二)会计要素、科目和账户
  1.会计要素与会计等式
  2.会计科目和会计账户
  (三)借贷记账法
  (四)企业经营过程的核算
  1.供应过程的核算
  2.生产过程的核算
  3.销售过程的核算
  4.财务成果的核算
  (五)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
  2.记账凭证
  (六)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种类
  2.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
  3.对账和结账
  (七)财产清查
  (八)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的种类和编制要求
  2.资产负债表的编制
  3.利润表的编制
  4.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5.会计报表的分析与利用
  (九)会计核算程序
  1.会计核算程序概述
  2.记账凭证核算程序
  3.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
  二、财务会计知识
  (一)概论
  1.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假设和会计基础
  2.财务会计要素
  3.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4.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规范
  (二)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的核算
  2.应收款项的核算
  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
  4.外币交易的核算
  5.存货的确认和计量
  6.原材料的核算
  7.其他存货的核算
  8.存货清查的核算
  (三)非流动资产
  1.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及相关核算
  2.无形资产的核算
  3.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
  5.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6.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
  (四)流动负债
  1.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核算
  2.应交税费的核算
  3.其他流动负债的核算
  (五)非流动负债
  1.借款费用的核算
  2.应付债券的核算
  (六)所有者权益
  1.投入资本的核算
  2.资本公积的核算
  3.留存收益的核算
  (七)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1.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2.收入的核算
  3.期间费用的核算
  4.利润的核算
  5.所得税的核算
  6.利润分配的核算
  (八)财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第二单元 税收政策知识模块
  一、税收基本理论
  (一)税法概述、原则、税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二)税收的概念、税收的特性、税收产生的条件、税收与生产的关系、税收原则、税制构成要素、税收分类。
  二、流转税
  (一)增值税
  1.增值税的概念及类型
  2.增值税的课征制度
  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二)消费税
  1.消费税的概念
  2.消费税的课征制度
  3.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三)营业税
  1.营业税的概念
  2.营业税的课征制度
  3.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四)车辆购置税
  1.车辆购置税的概念
  2.车辆购置税的课征制度
  3.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三、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2.企业所得税的课征制度
  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2.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制度
  3.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四、其他税种
  (一)资源税的课征制度
  (二)土地增值税的课征制度
  (三)印花税的课征制度
  (四)房产税的课征制度
  (五)车船税的课征制度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课征制度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课征制度
  (八)契税的课征制度
  (九)烟叶税的课征制度
  第三单元 税收业务知识模块
  一、税务征收管理
  (一)税务管理概述
  (二)税收征管模式
  (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内容
  (四)税收征收管理基本制度
  1.税务登记
  2.账簿、凭证管理
  3.纳税申报
  4.税款征收
  5.税源管理
  二、税务稽查工作流程
  (一)税务稽查概述
  (二)税务稽查的内容与方式、方法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四)各税种稽查工作的特点与主要方法
  (五)税务稽查中的账务调整
  (六)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三、税收征管工作流程
  (一)税收管理员制度概述
  1.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主要发展历程
  2.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原则
  3.税收管理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4.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与监督
  5.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要求
  (二)户籍管理
  1.税务登记管理
  2.税源登记管理
  3.户籍巡查管理
  (三)资格认定管理
  1.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
  2.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管理
  3.委托代征资格认定管理
  4.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管理
  (四)发票管理
  1.发票领购管理
  2.发票使用管理
  3.发票缴销管理
  4.税控装置管理
  (五)纳税申报管理
  (六)税款征收管理
  1.征税管理
  2.减免抵退税管理
  3.欠税管理
  (七)税源分类管理
  1.重点税源管理
  2.集贸市场管理
  3.个体工商户管理
  4.非正常户管理
  (八)税收分析管理
  (九)纳税评估管理
  (十)纳税服务
  四、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
  (一)综合服务窗口
  1.税务登记(含税种登记)
  2.纳税人银行开户账号及会计核算情况报备
  3.税务登记验换证
  4.遗失税务登记补办
  5.延期申报申请
  6.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7.纳税申报方式审批
  8.一般纳税人认定
  9.一般纳税人转正
  10.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认定
  11.发票领购簿的发放
  1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
  13.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4.使用经营地普通发票申请
  (二)发票管理窗口
   1.发票计划与调拨管理
  2.柜台库存与发票库房结存管理
  3.发票核销管理
  4.发票挂失管理
  5.发票发售管理(验旧售新)
  6.发票代开管理
  7.发票缴销管理
  8.发票保证金管理
  (三)申报纳税窗口
  1.一般申报
  2.防伪税控发票抵扣联认证
  3.四小票的采集
  4.失控票的处理
  5.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6.委托代征
  7.代扣代缴
  8.代征代扣结报单
  9.税款开票
  10.税票作废
  11.欠税管理
  12.退税处理
  13.抵缴扣缴
  14.征收会计核算
  五、税收信息化基础
  (一)计算机技术
  1.Windows操作系统基础应用与维护
  2.Office办公软件基础应用与使用技巧
  3.计算机网络安全
  (二)税收信息化建设
  1.税收信息化的概念
  2.税收信息化发展及现状
  3.金税工程的由来及发展
  4.金税工程(三期)建设
  (三)税务应用软件
  1.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CTAIS
  2.税务综合办公系统——OA
  六、税务机关工作流程
  ——有关说明
  一、学习参考书为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相关教材。
  二、A类人员可酌情减少 “基础会计”和“财务会计”课时或者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