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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如何使用/王瑜

时间:2024-07-11 01:18: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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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如何使用

“信远斋”是创建于清朝乾隆时期以经营酸梅汤饮料为主的著名老字号,其后人萧先生将“信远斋”申请了商标注册,注册的类别是第29类、第30类、第32类商品商标。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在第42类申请注册了“信远斋”商标,该商标为服务商标,但是饮料公司将注册在第42类上的“信远斋” 服务商标突出使用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于是,萧先生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了饮料公司。在审理过程中饮料以合法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进行抗辩,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饮料公司侵犯萧先生的商标权。

这个案件涉及到商标跨类的使用,注册商标只能在核准注册的类别上使用,如果在没有核准注册的类别上使用,可以被视为非注册商标,这个问题不太难理解。

因为饮料公司注册的是一个服务商标,这个案件也引发人们另一个疑惑:服务商标如何使用?商品商标可以将注册商标直接使用在产品上,而服务提供的是一种无形的产品,不能承载有形的商标。这个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案件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书直接对服务商标如何使用范围,作了大概的指示: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应限于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服务用品、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品以及其他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51662214@sohu.com


关于港口作业事故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交通部


关于港口作业事故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5年1月4日,交通部

天津海事法院:
你院《对适用〈关于港口作业事故处理几项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1994〕津海法商函字第230—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法规问题。我部《关于港口作业事故处理的几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其调整范围为:在港口装卸、驳运、保管作业中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事故或船体、船具的损坏事故。由于港口库场属中转库场性质,港口根据生产作业需要将货物移至另一库场,即货物捣载,为港口保管货物作业范畴,如在此作业中发生货物灭失、损坏,应属《规定》调整范围,港口应据此承担责任。
在港口装卸、驳运作业中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船体、船具的损坏事故,均属《规定》调整范围,港口应据此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货损后货物的检验费、勘验费及利息问题。上述费用不属货损范围,《规定》中未做明确规定,应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
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和《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精神,现就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务院继下发11号文件之后,又专门就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下发了1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方面;是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根本措施;是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治土地批租领域腐败的重要保证。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抓住机遇,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措施,全面贯彻落实15号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土地市场整顿清理的重点
在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要重点整顿清理以下违法违纪行为:
(一)超出法定范围划拨供地,特别是经营性项目仍划拨用地的;
(二)原划拨土地已转为经营性用地,但未按法律规定向政府上缴土地收益的;
(三)出让国有土地已按国家规定确定了最低价后,擅自减免地价的;
(四)改变用地条件需补交地价而不补交地价款,以及非法批准减免补交地价款的;
(五)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擅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六)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的。
三、建立健全土地市场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
制度建设是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根本保证。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中,当前要着重建立健全以下几项基本制度:
(一)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各项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建设用地总供应量实行严格控制。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作为土地供应的重要来源,切实负起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职责。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编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指导性计划,一并纳入当地供地总量管理。
(二)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城市政府要统一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用、统一提供,市辖区及各类“园、区”的新增建设用地也必须纳入市政府统一的供应渠道。对原有存量建设用地,城市政府要积极试行土地收购储备,统一收购和回收土地,掌握调控土地市场的主动权。收回的土地由政府统一储备、统一开发,按市场需求统一供应。
(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计划出让的土地必须在指定场所或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按规定应招标拍卖的,必须公开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的,必须公布协议结果。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有形土地市场,土地交易要在有形市场中公开挂牌进行。土地交易管理的程序要向社会公开,要减少审批环节,降低交易费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
(四)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要以适当形式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布,并接受查询。
(五)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增加土地登记覆盖面,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市场监管和产权保障中的作用。除涉及国家保密要求外,土地登记结果要接受社会公开查询,做到查询资料全面、查证及时、鉴证准确。
(六)集体决策制度。要按照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权力制衡的要求,建立健全集体决策制度。各地对涉及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地价确定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一律经过内部会审,实行集体决策。
四、限期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开展基准地价更新是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要限期完成。凡现有基准地价已三年以上未及时更新或当地地价水平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立即着手部署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尚未确定基准地价的城镇,今年必须完成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基准地价评估所用的技术方法或地价内涵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必须严格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更新。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城镇的有关工作力争在2002年内完成。
要根据国家统一划定的城市土地等级和规定的地价幅度,确定基准地价,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压低地价。要加强基准地价的审核工作。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非农人口在100万以上城市的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其他城市的基准地价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制镇的基准地价由所在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要加大基准地价应用力度。要依据基准地价,评定标定地价,确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的宗地最低价,要作为考核协议出让土地时土地资产是否流失的标准。对市场交易中的土地申报价格,要依据标定地价进行审核,凡土地转让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全面落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土地市场的各项措施,务求实现土地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步。
要加强依法行政教育工作。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11号和15号文件贯彻落实,以机关工作人员为重点,开展一次法制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系统广大干部依法行政、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要进一步加大对土地市场监管力度,坚决纠正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严肃查处土地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部署各地开展土地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确定的整顿清理重点,对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通过自查自纠,建立健全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采取抽查和组织互查的形式,以城市为重点,对土地市场秩序整顿清理情况、相关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在今年10月底前上报我部。
我部将于今年9月起,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市场整顿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及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200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