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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完善/宋绍青

时间:2024-07-23 02:34: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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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完善

宋绍青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程度加深,进程加快。这将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我国经济发展受到国际影响面临巨大挑战。证券市场作为金融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状况涉及金融安全,影响全局。证券监管作为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需要结合具体国情不断健全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本文试图在分析证券监管基础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证券监管的回顾和反思,结合国际化趋势对现行证券监管体制的制度缺陷进行规范、完善,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金融安全 证券监管 制度规范 风险防范
一、入世后经济全球化影响下的证券市场
我国的金融市场从形成到现在仅十多年时间,存在诸多问题待以解决。金融市场还不健全完善,我国金融市场规模小、管理不够规范、发展相对落后。加入WTO后,金融市场开放的进程加快. 20世纪后半叶,经济全球化以人们难以预料及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前进,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往依存变得越来越重要。在其进程中,金融国际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和最本质的内容。世纪之交,中国加快了加入WTO的步伐并取得重要发展,入世后的中国经济将迅速发展。① 然而也面临国际经济风险对我国经济的威胁。经济安全特别是金融安全关系到国家的长远发展。加入WTO后,我国金融安全面临巨大挑战.亚洲金融危机就是生动的一课。② 我国证券市场也将应对一系列市场巨变,维护金融稳定势在必行。
(一)加入WTO对我国金融安全形成挑战。我国金融发展将面临自身素质不高、体制尚不健全的不足和国际力量强力冲击的严峻局面,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安全与社会安全。
⒈我国现行宏观金融调控面临挑战。在完全的资本流动下,以独立的货币政策实现货币供应量的调控受到制约 。我国现行的宏观货币政策手段,主要通过控制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总量来调控货币供应量,在调控手段上还没有真正实现间接化。[1](P35-37)加入WTO后,国际金融市场的资金供应状况的变化和利率的变动将直接影响我国金融市场和货币供应量,从而增加调控难度,使我国现行宏观调控面临挑战。
⒉金融监管面临挑战。 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日益市场化和国际化,金融风险更加出现不确定性。金融监管部门将面临更加复杂的金融环境。另一方面,我国监管部门在十多年的工作中虽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一般多为立足国内,缺乏国际金融市场监管经验。再者,对国内金融监管未真正实现间接调控和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国际化进程将加快,国际资本流动将更加频繁。一方面它将促使人民币加快可自由兑换,加大我国对外汇市场的监管难度。另一方面,国际游资和国际资本的非法流出入也可能钻我国金融市场不健全的空子而更加猖獗。,从而加大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冲击。
⒊尚不健全的金融市场面临挑战。
⒋金融机构的发展也将面临挑战。加入WTO后,我国将逐步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地域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将快速增加。在国内金融市场还不发达时,外资金融机构的
大量涌入会导致国内金融业竞争加剧,国内企业无法与之对抗,从而不利于民族产业的发展。
(二)我国证券监管须尽快国际化,应对金融风险。依据加入WTO的相关规定,我国
券市场要在5年后对WTO成员国逐步开放。作为金融市场的关键部分,证券市场国际化程度加深加大,证券监管面临挑战。
⒈自身监管体制存在缺陷、不足,[2](P47-50)影响效率、质量。主要表现在:第一,监管层次过于单一,还没形成监管机构、证券业自律与社会舆论等多层次的监管体系。第二,监管缺乏足够的透明性,即投资者很难预测股市政策变动的情况,从而形成难以估量的系统性风险。第三,监管手段运用不科学,监管水平低下存在着计划与市场机制、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等运用不协调的现象。
⒉证券市场本身国际化、市场化日益加大,在广度和深度上进一步发展。入世后,市场将发生一系列变化。[3](P20-21)首先是参与主体将更加多样化,国际因素增加,外国竞争者将会出现。其次是证券市场层次将更多样化。其三,证券市场交易品种将更加多样化。外资机构基于在业务能力、市场经验、风险管理乃至资金等方面的竞争优势,会相应地对国内证券市场的金融品种提出超前要求。金融衍生品将会应运而生。
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承受着国际风险的冲击压力。在金融市场面临如何确保金融安全 、防范金融风险的环境下,证券监管在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方面担当重任 ,其健全与完善是十分重要的。
二 、证券监管理论的基本阐释
(一)证券监管作为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 ,其实际操作效果显现等均需科学理论的指导,才能够全面系统地审视和剖析实效,以达到最佳效绩的目的。以下就证券监管的必要性及其理念、模式、组织因素等基本理论进行阐述:[4](P30-32)
监管行为及监管机构的出现与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监管,一般意义上是指为了实现监管目标,监管主体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对监管的必要性 ,即为什么存在监管及其存在意义,有如下几种理论。
⒈市场失灵的。市场失灵的论认为由于市场不完全性的存在,市场失灵不可避免。为了减少市场失灵的影响,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即需要证券监管部门来弥补市场的缺失。反对者认为这种理论未必能够站住脚,因为市场失灵论强调的只不过是在市场失灵是从市场外寻求一
种力量的帮助来找到均衡点,但这种职能完全不必要设置一个监管者来实现,完全可以以立
法的形式来解决问题。同时,市场是不完全的,但置身于市场中的政府同样是不完全的,有
时政府的不完全更胜于市场的不完全,按照这一理论监管不但不能提高效率,反而会给市场“添乱”。
⒉交易成本论。交易成本论源于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即制度或法律之所以重要,在于
交易双方之间交易成本的客观存在,而监管行为及监 管机构则是为了减少交易成本而存在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贝克尔在此基础上认为,法律设计的最优势,法庭来执法时最优的制度根本不需要监管来行使这种职能。与市场失灵论相同,交易成本论同样存在正反两派观点,主张监管存在的人认为,监管好比交易双方之间的媒介,其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尽可能的节省交易成本;而反对者认为这一媒介的存在完全没有必要,不仅不会有效地节省交易成本,而且还会带来其他更为严重的问题。
⒊信息不完全论。由于信息具有共享的特点,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就像市场只能提供不充足的其他物品一样,市场只能提供不完全的信息,因而获取信息的代价往往是昂贵的。当信息不完全时,由于经济人的有限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会使交易的费用趋于上升,市场效率低下,从而使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受到限制.所以,在证券监管方面,监管行为和监管机构存在是必要的。
(二)证券监管的理论、监管模式、组织因素。
前已述及,鉴于证券市场上市场本身有时失灵,交易成本的存在、信息的不对称以及法律的不完备使得证券监管在理论上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证券监管付诸于实施需要理念指导、模式选择,更应当具体分析鉴定其组织因素,从而达到内部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发挥实际效用。
⒈树立正确的证券监管理念。[5](P110)理念 一词是法理学、法哲学上的用语,与精神、思想词义相近。一般理解,理念是一种理性的认识,是上升到一定理论高度的观念 。也可以说是指导思想、目标或原则。
⑴证券监管理念的提出。监管理念是监管者开展监管工作的目的、要求和行动指南,是证券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正是基于此,证券市场上各国对理念的共同认识,1998年9月证监会国际组织在内罗毕会议上通过了一项国际监管的标准——《证券监管的目标》。监管理念的提出,让我们对证券监管有一次全面系统地审视和剖析,这对证券监管大有裨益,有利于证券市场真正走上规范和健康发展的道路。
⑵证券监管理念的运用。监管理念虽然并不做为监管要素,但每个监管要素都受其影响,渗透在每一人监管要素之中,并且自始至终贯彻在整个证券监管的过程中,发挥着指导的作用。
⒉证券监管的模式选择。即监管主体怎么监管。不同的监管理念决定不同的监管模式。
从世界各国来看,证券监管模式无外乎是政府主导型、行业自律型和以由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中间型三种。[6](P38)
⑴政府主导型模式,即由政府成立专门监管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的监管,行业自律在监管
活动过程中发挥作用。我国和美国均属于政府主导型。
⑵行业自律型模式,即主要由于行业协会自律组织进行证券监管,具有灵活、及时、准确等政府主导型不及的优点,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处于宏观调控,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角色。英国等欧洲一些国家属于行业自律型 。
⑶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型。即由于前两者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所以,采取综合运用政府主导和行业自律的各个优势,弥补其不足与缺陷,从而互相取长补短,此种类型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⒊证券监管的组织因素为其运行的基础保障。主要包括监管主体、监管目标、监管对象和监管手段等四方面因素,构成监管体系的基础,。
⑴监管主体,即有谁监管。
⑵监管目标,即为什么监管。
⑶监管对象,即监管什么。
⑷监管手段,即怎样监管。
经过时间验证的大量理论表明证券监管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合理恰当的监管将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更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样,唯有以科学理论指导的监管体系才能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
三、对我国证券监管的回顾和反思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是伴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证券市场由于建立时间短暂,各种制度体系尚未健全完善,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与之伴生的证券监管体制也具备了证券市场的一些弊端,同时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其不健全、不完备更为严重。亟待结合实际,立足于世界,认真分析其弊端之所在,并加以科学理论的指导改革,以达到建立完善的证券监管体制目标,服务市场发展。

供电所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


供电所安全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乡(镇)电管站改革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供电所安全管理,使电力更有效的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方针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和有关电力安全、技术法规。

  第二条 供电所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1.受县供电企业的委托,统一组织安全培训及安全考核工作。

  2.负责辖区内高、低压线路、输配电设备及用电设施的安全运行、巡视检查、维护检修、安装验收。按规程要求保证设备完好率和安全可靠性。

  3.负责组织辖区内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4.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保护电力设施。

  第三条 基础工作管理

  县供电企业要制定详细的供电设施更新和改造计划,确保设备健康水平。各供电所要建立健全设备健康状况、缺陷处理、事故检修、安全试验、安全检查、安全考核等各种台账、档案资料。

  第四条 巡视检查管理

  必须建立电力设施定期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制度。制定巡视检查工作计划,责任要落实到人,巡视检查内容应符合《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的具体要求。巡视检查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必须认真做好纪录,对严重缺陷要及时处理,一般缺陷要列入检修计划,及时修复。

  第五条 漏电保护器管理

  农村用电户按《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要求,装设漏电保护器。供电所负责配电台区内公用总保护和分支保护漏电保护器的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和测试,并建立运行记录和测试纪录。

  第六条 检修试验管理

  建立设备检修和试验制度。按规程要求的试验周期,编制设备检修、试验及设备升级改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好设备管理工作,提高电力设备和用电设施的安全健康水平。供电所的安全生产器具和检修设备及仪器仪表,要按规程要求定期试验。

  第七条 安全责任制

  供电所要建立安全责任制,并纳入县供电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所长为第一安全责任人,与县供电企业第一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本所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本所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的具体实施,指导农电工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农电工要与供电所长签订安全考核内容,并与其工资奖励挂钩。

  第八条 安全例会制

  供电所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安全工作,组织职工、农电工进行规程学习。并组织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九条 安全合同管理 供电所在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要明确安全责任。安全责任划分以资产产权分界点为界。资产归谁所有,发生事故由谁负责。乡办或村办企业和个体企业电力设备若委托供电所代管,产权虽不属供电所,但发生责任事故后应由代管方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 安全检查 建立安全用电监察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安全隐患、防范措施,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 ”两票、三制”管理 供电所对线路、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两票”合格率达到100%。各供电所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由县供电企业组织统一考核,合格后确定,并发文分布。

  第十二条 安全考核管理 供电所要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每年进行安全工作总结评比,对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规程、制度,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隐瞒事故者应视其情况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印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印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供电企业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保障广大电力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已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规范及时、便民利民的原则,并对本企业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五条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一)供电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性质、办公地址、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及编号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二)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程序及时限。各类用户办理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性质等用电业务的程序、时限要求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三)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供电企业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电价标准以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四)供电质量和“两率”情况。供电企业执行的供电质量标准以及供电企业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情况等。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率按季度公布,具体公布日期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

(五)停限电有关信息。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其他情况发生停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公布。

(六)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规定。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七)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投诉电话。如有变化需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

(八)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供电企业主动公开的信息外,电力用户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管理。

第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企业网站、营业厅、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便民资料手册、信息发布会或新闻媒体等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同时在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www.12398.gov.cn)发布和更新。

第十条 供电企业应当编制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索引、名称、内容概要、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电力用户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公开内容的用途。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依申请提供信息的,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供电企业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信息。

供电企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采取以下措施对供电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和考核:

(一)供电企业应每年编写信息公开年报,于次年3月5日前在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www.12398.gov.cn)发布。

(二)电监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对所有供电企业上一年度通过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www.12398.gov.cn)主动公开信息情况进行统计,形成年报,予以公布。

(三)电监会将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监管范围,对工作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并通报当地政府。

(四)供电企业未按照本办法公开有关信息或者公开虚假信息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供电企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至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热线12398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登录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www.12398.gov.cn)点击电力监管机构的“信息公开意见箱”进行网上投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