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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司法解释的整理/刘洋飞

时间:2024-07-04 06:00: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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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司法解释的整理

作者: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洋飞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有关法律不明确的地方所作的解释。然而,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文件的最后,都要附加一个条款:“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或者“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及与有关机关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解释不一致的,按本解释执行。”那么,到底以前哪些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它没有指明。这就给法律适用留下了一个盲区。虽然,最高两院也经常对以前做过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定期发布废止目录,但是,除时间滞后外,目前它清理的最小单位是一个文件,对一个文件或司法解释整体中的某一条款还没有进行清理废止。然而,我国的司法解释,又多是以“若干问题”形式出现的,它包含着多方面的内容。所以,在某一条款没有明确被废止之时,如何判断该条款与新的解释“不一致”,就成为新的问题和新的纠纷。这样,不仅旧的纠纷没有解决,反而又产生了新的纠纷,使纠纷愈演愈烈。
例如,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可提起行政诉讼问题。依据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作出《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从行政诉讼的理论来分析,这种规定是不可取的。因为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行为。该行政行为虽不是最终处理行为,但是它是最终处理行为的基本依据,而且这个基本依据目前是最终的,司法机关不可改变。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均依据该行政行为做出处理,所以,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行为,直接对当事人产生影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然而,由于当时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初期,可诉行政行为仅限定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这种限制性解释。
二○○○年三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解除了可诉行政行为仅限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这种限制,将可诉范围扩大到“行政行为”。即: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 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解释》第87条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以及与有关机关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解释不一致的,按本解释执行。”那么,根据这一条规定,1992年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应当以本解释为准。然而,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各地人民法院仍然不予受理,理由很简单,即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指出“废止该条规定”;法官也“看不出来该条规定与新解释不一致”。现在很难恭维法官的业务水平,它们习惯于明确解释,当他们听到不同意见的时候,总是要反问一句:“你说的规定在哪里呢?”他需要的是最明确的规定,而不是原则性的或者抽象性的规范。就象“男人要上男厕所,女人要上女厕所”这样的问题,他也要问一句“这个规定在哪呢?”如果你像推倒数学公式一样给他推倒出来时,他认为这是推理,他需要的是“明确规定”。是的,司法解释应当以明确为原则。
那么,为什么最高两院在新的司法解释中不明确指出以前哪个地方“不一致”,而明令废止呢?不得而知。恐怕这是一个法律“编篡”问题吧。目前,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机关,对此
均望面却步。
例如,关于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纷繁复杂。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出台,对执行工作做了较集中的规定;199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更集中地规范了执行工作。但是,它的结尾仍然注上了一句:“本院以前作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那么,他为什么不能将以前散在于不同规范中的全部有关执行工作的解释做以清理,而明确规定“以前关于执行工作的解释全部废止”呢?最后形成一种局面,即:新、旧解释并存。
新、旧解释并存,难坏了执法人员,他们在对比中进行选择:在新、旧解释中,明确不一致的,以新解释为准;不明确不一致的、抽象性概念的、或者法官理解不了的,仍以原解释为准。这种局面的结果,必然造成适用法律的混乱。由此也使司法解释或请示性批复的数量增加。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给予高度重视,拿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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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淄政发[1993]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工程设计

  第三章 消防产品设备材料

  第四章 施工企业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 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及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监督与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第二章 建筑工程设计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书,不得超越设计范围,严禁无证设计。

  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遵循“谁设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编写建筑设计防火专篇。

  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包括装饰装修方案)及图纸须报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经审核的方案和图纸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不得交付施工。

  第三章 消防产品设备材料

  第七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在本市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含设备、材料,下同)的单位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发给许可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无证经营的消防产品,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进的消防产品和工程所需的阻燃、难燃、不燃材料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技术检测,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不准使用。

  第九条 装饰装修工程应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禁止使用易燃及燃烧时产生有毒或窒息性气体的材料;电气设计与施工必须符合安全用电和防火规范。

  第十条 进口消防产品,应事先将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报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产品引进后,经省以上消防部门复核合格、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注册登记,方准使用。

  第四章 施工企业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分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从事消防设施安装和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消防设施安装许可证书》。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成立法人代表为主的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施工防火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重点工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要制定各种防火安全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明火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严格明火作业审批制度。工程建设期间,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可与施工企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装饰工程,未办理防火审核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中,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竣工时,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验收、评定等级,并签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建筑工程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设备,并具备灭火性能。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核查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消防设施安装许可证书,核查所用消防产品生产、销售许可证书和装饰装修材料是否符合防火技术规范。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对在建筑工程消防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和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和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等处分;拒不整改的,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其资质等级证书、消防设施安装许可证书;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一)建筑、装饰设计方案和图纸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擅自出图或施工的;

  (二)建筑、装饰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不按防火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

  (四)装饰装修工程采用易燃及燃烧时产生有毒或窒息性气体材料的;

  (五)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备或管理不善影响灭火效能的;

  (六)未办理有关证照,擅自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安装的;

  (七)未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擅自承担装饰装修任务的;

  (八)装饰工程电器配管线未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认可即行隐蔽的;

  (九)工程竣工未经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无证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 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标准的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标准的规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利用土地价格杠杆的作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投资者,促进我市的开发建设,现根据我市土地市场实际,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海口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基本地价,根据地块区位条件、基础设施现状和土地不同用途,按路段价和区片价确定。临10~20米宽的道路地块进深在30米以内的,临20~40米宽的道路地块进深在50米以内的,临40米以上宽的道路地块进深在100米以内的,以
路段价为基础计算出让地价;不临路的以区片价为基础计算出让地价。土地用途分类和各路段、区片土地级别的确定及基本地价,见《土地用途分类表》和《海口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基本地价标准表》。
二、商业服务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在计算出让地价时,应作临街宽深比修正和容积率修正。本规定所指各路段基本地价设定的临街宽深比为0.5,各路段、区片基本地价设定的容积率为2.5。当临街宽深比大于或小于0.5时,应作临街宽深比修正;当容积率大于或小于2.5时
,应作容积率修正。
三、商业服务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协议出让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
出让地价=基本地价+临街宽深比修正地价+容积率修正地价
其中:
(一)临街宽深比修正地价=基本地价×(宽深比-0.5)×10%
(二)容积率修正地价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1.当容积率小于2.5时
容积率修正地价=(基本地价/2.5)×(容积率-2.5)×15%
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的下限容积率为1,容积率低于1部分不作容积率修正;居住用地容积率修正的下限容积率为0.5,容积率低于0.5部分不作容积率修正。
2.当容积率在2.5—5.0时
容积率修正地价=(基本地价/2.5)×(容积率-2.5)×25%
商业服务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容积率修正的上限容积率为5.0,容积率超过5.0部分不作容积率修正。
四、旅游用地按不同路段和区片基本地价确定,不作临街宽深比和容积率修正。
五、居住用地、旅游用地临海河岸线的,根据所临海河岸线的长度,按每米2000元加价。
六、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时,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征地三项补偿费、耕地占用税、菜田开发基金和征地管理费外,按10元每平方米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高科技工业项目用地和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工业项目用地,按2元每平方米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非营业性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
八、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旅游项目用地在按本规定计算的旅游用地协议出让价格基础上优惠10%~20%。
九、列入城市住宅发展计划的,按政府规定面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实行限价销售的住房和安居工程用地,在本规定计算的各路段、区片居住用地协议出让价格的基础上优惠10%~25%。
十、各类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需征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在按本规定计算标准基础上加收20%;需征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耕地的,其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价格在按本规定计算标准基础上加收10%(国家、省、市投资兴建的能源、交通、水利、通
讯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军事用地除外)。
十一、按本规定地价标准出让土地使用权,其地价款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临路的土地使用者须代征所临的道路用地,并支付征地三项补偿费和地上的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占用税、菜田开发基金和征地管理费。
十二、按本规定受让的工业用地和旅游用地,以及享受政府优惠地价的土地,从受让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未完成项目建设的,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并补足政府所优惠的地价款后,方可转让土地使用权。
十三、本规定的具体适用问题,由海口市国土海洋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海府〔1994〕12号文件同时废止。
用地分类表
----------------------------
|类 别| 含 义 |
|----|---------------------|
|商业服务|各类商业、贸易、饮食、服务、金融、保 |
| 业用地|险、宾馆、写字楼、别墅和其他经营性 |
| |用地 |
|----|---------------------|
|居住用地|除别墅外的各类居住用地 |
|----|---------------------|
| 行政办|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卫生、体 |
| 公用地|育、科研及公益设施用地 |
|----|---------------------|
| |主要指各类旅游景点、游乐设施建设 |
|旅游用地| |
| |用地 |
|----|---------------------|
| |各类厂房、仓储、交通(含港口码头)、 |
|工业用地| |
| |电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等用地 |
----------------------------

海口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基本地价标准
------------------------------------------------------------
| | | |价格(每平方米元)“()”表示每0.066公顷万元|
|土地| | |-------------------------|
| | 路段名称 | 区片名称 | 商业服务业 | | |
|级别| | | | 居住居地 | 旅游用地 |
| | | | 用地 | | |
|--|---------------|-------------|-------|------|----------|
| |海秀路东路(三角池至南大 | | | | |
| |桥)、海府路北段(三角池至 | | | | |
|一 |海府一横路)、大同路、解放 | | | | |
|级 |西路、龙昆北路、国贸大道、 | | 1200 | 900 | 375 |
| |滨海大道东段(四二四医院 | | (80) | (60) | (25) |
| |至世贸东路)、龙华路东段 | | | | |
| |(长堤路至龙昆北路)。 | | | | |
|--|---------------|-------------|-------|------|----------|
| |机场路、机场西路、机场东 | | | | |
| |路、南宝路、南航东路、和 | | | | |
| |平南路、和平北路、文明西 | | | | |
| |路、文明中路、文明东路西 | | | | |
| |段(白龙路至和平路)、新 | | | | |
| |华路、博爱路、中山路、得 | | | | |
| |胜沙路、解放东路、长堤 | | | | |
|二 |路、滨海大道中段(世贸东 | | 1050 | 825 | 330 |
|级 |路至疏港大道)、义龙路、 | | (75) | (55) | (22) |
| |龙华路西段(龙昆北路至 | | | | |
| |海秀路)、华海路、玉沙路、 | | | | |
| |金龙路、后海路、明珠路、 | | | | |
| |龙昆南路北段(南航路至 | | | | |
| |海秀路)、新港路、海府路 | | | | |
| |南段、海秀路中段(南大桥 | | | | |
| |至农垦路)。 | | | | |
|--|---------------|-------------|-------|------|----------|

| |人民大道、和平大道(和平 | | | | |
| |桥至大堤)、海甸二、三、四 |金融贸易区(含填海区、东 | | | |
| |路、海府横路、金贸路、文 |起龙昆北路,西至旧铁路 | | | |
| |华路、白龙路、疏港大道北 |路基,南至金龙路100米 | | | |
|三 |段(滨海大道至海秀路)、 |和海秀大道K北至海 | 900 | 750 | 300 |
|级 |龙昆南路南段(南航路至 |边)、泰华西北片(东起华 | (60) | (50) | (20) |
| |凤翔路)、工业大道东段 |侨宾馆路,西至龙昆北路, | | | |
| |(龙昆南路至南航路)、滨 |南起滨海大道,北至海 | | | |
| |海大道西段(疏港大道至 |边)。 | | | |
| |港口路)。 | | | | |
------------------------------------------------------------

------------------------------------------------------------
| | | |价格(每平方米元)“()”表示每0.066公顷万元|
|土地| | |-------------------------|
| | 路段名称 | 区片名称 | 商业服务业 | | |
|级别| | | | 居住居地 | 旅游用地 |
| | | | 用地 | | |
|--|---------------|-------------|-------|------|----------|
| | |旧城区(南起琼山市界,北 | | | |
| |海甸五路、福海大道、工业 |至海甸河,东起美舍河、板 | | | |
| |大道中段(南航路至海榆 |桥溪,西至龙昆北路),东 | | | |
| |中线)、疏港大道南段(海 |方洋开发区(东起铁路路 | | | |
|四 |秀路至南航路)、海秀路西 |基,西至疏港大道,南起海 | 750 | 600 | 225 |
|级 |段(农垦路至高架桥)、金 |秀大道,北至滨海大道)、 | (50) | (40) | (15) |
| |盘路、南航西路东段(龙昆 |海甸岛南片(南起海甸河, | | | |
| |南路至海德路)。 |北至海甸五路、福海大道, | | | |
| | |东起横沟河,西至海南大 | | | |
| | |学西界)。 | | | |
|--|---------------|-------------|-------|------|----------|
| | |侨中片(东起龙昆南路,西 | | | |
| |海垦路、金宇路、海瑞路、 |至农垦路,南起金宇路,北 | | | |
| |先烈路、金垦路、秀英街、 |至海秀路)、秀英村片(东 | | | |
| |港口路、双拥路、城西路、 |起龙华路,西至疏港大道, | 600 | 525 | 180 |
|五 |南航西路西段(海德路至 |南起海秀路,北至金融贸 | (40) | (35) | (12) |
|级 |工业大道)、海榆西线东段 |易区)、港口片(南起海秀 | | | |
| |(高架桥至旧机动车交易 |路,北至海边,东起疏港大 | | | |
| |市场)。 |道,西至双拥路)。 | | | |
|--|---------------|-------------|-------|------|----------|

| | |城西片(东起龙昆南路,西 | | | |
| | |至疏港大道,南起货运大 | | | |
| |庆龄大道东段(港口路至 |道,北至金宇路、海秀路)、| | | |
|六 |纬三路)、长秀1号路、文 |秀英片(东起疏港大道,西 | 525 | 450 | 150 |
|级 |明东路东段、青年路、通江 |至秀英街,南起工业大道, | (35) | (30) | (10) |
| |大道、滨江大道。 |北至海秀大道)、海甸岛北 | | | |
| | |片(海甸五路、福海大道以 | | | |
| | |北,海南大学西界以西)。 | | | |
|--|---------------|-------------|-------|------|----------|

| | |新埠岛、下洋片(东起南渡 | | | |
| |庆龄大道西段(纬三路至 |江,西至美舍河,南起琼山 | | | |
| |西环路)、工业大道西段 |市界,北至海甸河)、秀英 | | | |
| |(海榆中线以西)、海榆中 |西北片(东起双拥路,西至 | | | |
|七 |线南段(工业大道至琼山 |五源河,南起海榆西线,北 | | | |
|级 |市界)、长流1号路、海榆 |至琼州海峡)、永万工业区 | 450 | 375 | 120 |
| |西线西段(旧机动车交易 |片(东起秀英街,西至旧机 | (30) | (25) | (8) |
| |市场至澄迈县界)、长流组 |动车交易市场,南起工业 | | | |
| |团西环路(庆龄大道至海 |大道,北至海榆西线)、秀 | | | |
| |榆中线)。 |英南片(南起货运大道,北 | | | |
| | |至工业大道,东起疏港大 | | | |
| | |道,西至海榆中线)。 | | | |
|--|-----------------------------|-------|------|----------|
|八 | | 300 | 225 | 90 |
| | 其他地区 | | | |
|级 | | (20) | (15) | (6) |
------------------------------------------------------------



1998年9月1日